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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20号

2018/12/04 1.6w 阅读 269 点赞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8〕520号

JMBG2018025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吸纳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实施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1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自2017年12月25日起,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准,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是指我市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下列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

2. 经政府购买的基层岗位所录用的人员;

3.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4. 用人单位已经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满半年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追加补贴。

(二)本补贴为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核发

(一)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当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其办理用工备案。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追加补贴由用人单位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后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补贴申请采取网上申请以及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用人单位通过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提交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如下: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2. 用人单位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证书(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4. 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受理部门通过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情况、缴纳社保情况、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情况、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网上预审意见。预审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预审不通过的,如发现基本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修改基本信息或补全申请材料的要求。

(五)网上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人签名)、《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及本次《申请名册》(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在指定期限内到受理部门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六)追加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登录平台提出申请,无需再次上传申请材料和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七)补贴核发采取属地审核的方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现场确认通过后的25个工作日内(申请追加补贴,应当在通过网上预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用人单位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量核发补贴,延续申请时,按照其实际净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量核发补贴。

(二)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实行公示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可以按照季度或年度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栏公示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申领补贴。经核实,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造假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该项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县(区)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可以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五)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项目,补贴标准高于或补贴对象范围宽于本实施办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