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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18〕107号)

2018/07/10 1.6w 阅读 232 点赞

江府函〔2018〕107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