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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02/10 1.2w 阅读 307 点赞

江人社函〔2020〕17号

市社保局,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单位应把做好我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担当作为的大局意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按照国家、省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快速反应,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案件快认快结。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密切加强与卫健部门的信息互通,当本辖区宣布出现疫情时启动快速应对机制,在疫情公布24小时内与确诊病例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取得联系,疑似工伤的,及时指导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快速处置、缩短时限的要求,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在异地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加强与当地人社部门合作,委托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严格报告制度、及时落实待遇。

建立报告制度,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周日前向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上报本周相关工作情况,遇有因疫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在接到申请24小内向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报告,并知会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落实到位。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26日

(粤人社函[2020]1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