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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公告(2026年第2批)

2026/03/26 1.3w 阅读 384 点赞

关于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公告(2026年第2批)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现将我市违反第八十条规定应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名单(共计1人)在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gaj/zwgk/tzgg/index.html)公布,并在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28号)公告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咨询电话:0750-12123。

        附件: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人员名单.xls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3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