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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原是农村户籍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什么情况下可享受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安置待遇?

2015/10/13 2.6k 阅读 136 点赞

根据粤府[1989]125号文精神,原农村入伍的如下六种对象可享受城镇退伍兵的安置待遇。

(一)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后补办无效);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原二、三等伤残)军人;

(三)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四)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五)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的;

(六)女性义务兵。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