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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4/12 5.6k 阅读 254 点赞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江医保发〔2023〕3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江医保发〔2023〕9号)同步停止执行。请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