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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哪些收养证明才是有效的?

2015/10/13 9.5k 阅读 97 点赞

1)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登记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