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积极妥善处理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我省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细化省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意见建议处理机制条款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意见建议处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指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建议人按规定书面向负责监督的政府法治部门反映对规范性文件有关审查建议的处理工作,并明确通过移送审查或者其他方式接收的涉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处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属性,并要求遵循稳妥有序、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
(二)明确了审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法治部门应当向政府请示报告的情形。
第五、六条规定了审查建议转送处理的流程以及材料补充程序。
第九、十、十一条结合规定了政府法治部门审查研究的重点内容、处理方法和纠错要求。
(三)明确了处理反馈的要求。
第十二条结合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审查意见、处理意见的公开事宜作出规定,并对有关处理工作的过程性情况向建议人的反馈方式作出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开展《指引》的学习培训活动,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二)加强政府法治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联动,依法处理存在合法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切实推动有关单位按规定采纳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三)结合有关督察考核,加强《指引》落实情况的督促落实。